规章制度
中国农业大学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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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烟花爆竹禁改限放后的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公共财产和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秩序,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事件,根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并带入校园内(含家属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适用于本规定。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保卫处是学校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院、部(处)级单位是落实校内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部门。 (一)各学院单位领导负责对本院教职工、学生,燃放烟火爆竹的限放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二)各部(处)级单位的领导负责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燃放烟花爆竹的限放教育、管理工作。 (三)家属区物业管理中心和家委会共同负责对家属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限放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四)后勤管理处、基建处领导分别负责对各后勤管理中心、施工工地及临时工,燃放烟花爆竹的限放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五)学生工作处领导负责对春节留校学生,燃放烟花爆竹的限放安全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含制定留校学生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办法和地点)。 第四条 全校各学院、部(处)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员工、学生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 宣传部门负责利用校内广播、校园网、校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销售各类烟花爆竹。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的教职员工、家属、学生,在市内国家规定的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后,必须进行妥善安全保管。学生宿舍、各实验室、办公室等学校重点防火部位,严禁存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严禁将与政府规定标准、品种、质量不相符合的烟花爆竹带入校内存储和燃放。 第九条 禁止在教学区内下列地点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一)距离加油站方圆100米以内; (二)距离校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50米以内; (三)距离图书馆、大礼堂、药品库、实验室、印刷厂、燃气锅炉房、施工工地及禁区周边50米以内; (四)校内各输变(配)电设施周边20米以内,高压线附近; (五)各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周边30米以内; (六)建筑物内、楼顶、阳台;人员密集、不易疏散的地方; (七)校内存放机动车的密集区域;杂草树叶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 第十条 为了确保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在学校禁放区域不发生燃放烟花爆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学校划定门前“三包”的范围为准,由各单位领导负责指派专人看护。时间从除夕夜晚20时至正月十五24时止。 第十一条 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时,应严格依照烟花爆竹的燃放说明要求,正确、安全地进行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的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六)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无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看护。 第十二条 学校东校区位于五环路以内,定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的每日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私自在校内违法制造、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人员,一经查出,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历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携带、存储、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北京市政府公布的规格和品种; (二)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七款规定;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超量、超重存放烟花爆竹的;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的。 第十五条 因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因燃放烟花爆竹给学校财产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行为人,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外,学校将根据行为人所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自发布之日起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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