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农业大学化学实验室消防安全规定
发布日期:2016-09-07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保卫处 字号:[ ]

第一条  各实验室主任负责对初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熟悉实验室及周边消防设施情况:如水阀、电闸、灭火器及实验室外消防水源等设施位置。做到能掌握初期火灾的扑救技能及应急处置程序,知道何种情况用何种方法灭火,做到会熟练使用灭火器材、会报警、会防护、会疏散逃生。

第二条  各实验室应该依据实验项目情况,备有砂箱(袋)、灭火器和灭火毯及防护器材。

第三条  从事实验的人员应该熟悉各种需要使用的试剂名称、性质和使用保管方法,掌握实验过程中的操作顺序、方法及实验室内各种仪器、仪表等设备的性能。

第四条  在实验过程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的项目,严格控制时间、温度和剂量,防止发生事故。

第五条  实验室使用的各种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的试剂,应该建立档案,存量一般不应超过一周用量。严格领取手续,登记造册,规范消耗记录,禁止混存混放和随意丢弃或倾倒试剂,应该按其性质分类存放,防止自燃或丢失。

第六条  性质相抵触的实验项目应分开进行。使用易燃易爆试剂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要注意通风,普通冰箱中不得存放性质相抵和低闪点易燃液体试剂,防止发生起火、爆炸事故。

第七条  所有电器设备,按照电力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设备类型应与使用环境相符合,并经常检查,防止年久失修老化、腐蚀形成短路和将电炉、培烧炉、电烤箱等放在可燃基座上或者靠近可燃物,以及使用不慎、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运行引发电气火灾。

第八条  严格按规定放置、使用和报废各类钢瓶及加压装置,正确使用加热装置和取暖装置。对实验室的各种设备,应该按照规定时间检查、测定、调试,防止因仪器、仪表失灵发生火灾。

第九条  每次操作完毕,应将试剂收好,工作台面、地面等处要擦试干净,防止残留渣、液等引起事故。下班时要切断不运行电器的电源、关紧燃气截门,关闭门窗,上锁。

第十条  保证防火安全间距,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扑救火灾时,疏散出来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及强腐蚀物品及重要科研资料要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且派人看守。

第十一条  一旦发生火灾,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及时拨打“119”电话报火警,同时向保卫处和单位领导报告,要讲清着火的性质和部位及联系人姓名、电话,同时切断电源、关闭燃气截门,组织扑救。在消防人员到达火场后,及时向消防指挥员介绍情况,以便正确实施扑救。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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