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6-09-07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保卫处 字号:[ ]

第一条  为维护首都交通,搞好我校交通安全管理,防止交通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秩序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由校长全面负责;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校长为学校交通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我校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三条  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主任(由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保卫处负责人担任)和有关部门组成。校交通安全委员会的职责是:及时宣传贯彻各项交通法规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具体指导并监督各部门做好全校的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条  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校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具体负责学校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全校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进行统一管理,组织零散司机的交通安全学习,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领导处理交通事故等项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院、处要确定一名负责人为交通安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交通安全工作,把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与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交通安全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六条  交通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的原则。即学校全年不能发生重大交通死亡事故,各院、处要按照与学校签订的交通安全责任协议内容,做好本部门的交通安全工作,做到全年个人无违章、部门无交通责任事故。

第七条  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教育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行为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和机动车辆的管理。师生员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三个交通行为规范(行人、骑车人、机动车驾驶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交通行为,做到不违章、不出交通责任事故。

第八条  交通安全工作实行考核、评比、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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