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农业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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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提高我校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违章,杜绝各种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搞好交通安全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我校学习、工作的全体人员以及注册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除遵守上级各项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是指汽车、摩托车(含二轮、侧三轮、后三轮、残疾人三轮车和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及挂车。 第三条 学校交通安全工作实行三级承包责任制管理。在主管校长直接领导下,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办法。各单位的安全委员对本单位内的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机动车驾驶员进行管理和宣传教育,并与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签订交通安全协议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工作。 第五条 校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交通安全法令、法规、规定和会议精神,并负责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校内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及制度措施,根据形势和上级要求,及时对所管辖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校内交通安全标线、标志的规划和制定工作。 四、负责布置、督促、检查学校各单位交通安全工作。 五、负协助驾驶员的申报、注册、年审(含机动车注册和年审)、审批及违章和交通事故处理等服务性管理工作。 六、根据交通形势和上级要求,遇重大节日和重大会议,有权对本校道路车辆和驾驶员等进行必要的管制。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服从调度,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二、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校内校外一个样,不开英雄车,做到礼让“三先”。 四、对自己保管的车辆做好保养和清洁,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积极参加安全日学习和安全竞赛活动。 第三章 校内机动车的管理 第七条 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车辆的实际状况,校内机动车由校交通安全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八条 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守校内交通管理规定,严禁酒后开车、非司机开车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二、所有车辆在校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要做到文明开车、安全礼让,服从校内车管人员、交通安全人员及门卫的检查,拒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本单位。 三、各单位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校安委会、各管理组召开的有关会议,要督促司机按时参加。 四、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要有派车、出车记录。 第九条 对私人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积极参加各种交通安全活动,自觉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按规定时速和路线行驶,严禁非司机开车和酒后开车。 三、要做到行车三证齐全(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出入证),文明驾驶,安全礼让,不开故障车。并虚心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学校车管部门和门卫的检查、纠正,不得借故拒查。 四、对不遵守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校安委会有权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章 车辆出入校门行驶及停放 第十条 凡进入校园行驶的各类机动车,应遵守校园各种交通限制标志,服从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来校办事的校外机动车、送货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按指定大门出入;拉物品出校园,须持有出货单位开具的证明,接受门卫的检查并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机动车(含外来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不得在校园内培训驾驶员、练车。 第十四条 校内机动车行驶限速15公里,禁止鸣笛,禁止在停车线以外停车。 第五章 车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公用车辆应适时完成车辆的各级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安全良好状况,做到清洁彻底、紧固适当、润滑周到、刹车灵敏、雨刷轻便、灯光有效。 第六章 私人机动车及非专职司机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凡我校职工均应遵守学校安委会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学习。 第十七条 现已借调外单位工作,其驾驶证尚未转籍,或因其它原因在外的所有司机,均应遵守上述条例。 第七章 安全活动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市、区、街道的各项安全活动,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九条 及时传达上级交管部门的指示精神,认真做好安全教育记录,对病、事假、长途出差未归者,做到事后补课,不留死角。 第二十条 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违章事故苗头绝不放过。司机要订出冬、夏两份安全行车保证措施。 第二十一条 每周(月)安全活动内容包括:市、区月季的事故案件;季节特点;道路流量形势;交通规则变更;道路设施变更及本单位交通安全情况等。 第八章 非机动车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各单位安全员作用,经常督促他们的工作,搞好本单位非机动车检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内部职工、学生自行车挂牌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因行人、自行车违章肇事,造成事故,除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校安委会对校属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年终考核验收,对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校安委会分别对部门、部门领导、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处罚分为:通报批评、停车整顿、罚款、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加重处罚责任人和主管领导。 一、发生交通事故拖延、隐匿不报。 二、半年内连续发生两起违章事故。 三、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事故。 四、同种隐患,发出两次隐患通知书未按要求整改。 五、肇事逃跑。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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