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农业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09-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保卫处 字号:[ ]

(200411)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的防火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校园消防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属各单位和驻我校内的其他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我校的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按照《北京高等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我校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主管校长是防火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各管理、职能部门的主管领导是防火安全委员会委员,依照中农大保字[2004]1号文件中规定的各自职能做好防火安全工作。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防火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长兼任,副主任由保卫处副处长和一名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各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校属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保卫处应该积极配合及指导; 

(二)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包括:逐级防火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巡逻、值班、门卫制度;安全用火用电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修保养制度;单位和个人违章违规造成火险查处制度等。各个实验室由科技处协助和指导各学院制定并且督促落实。各防火重点部位由保卫处协助和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并且督促落实。校产、后勤系统根据行业特点自行制定,保卫处提供必要的指导;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由保卫处协助各单位制定;防火档案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要求制作,各单位的防火档案由其主管领导组织制作,全校的防火档案由保卫处制作,学校档案馆应该积极协助、配合和指导;  

(三)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追究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及其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逐室逐岗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结合本单位特点对教职工、学生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防火安全知识培训;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防火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火灾事故照明灯; 

(七)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检查记录。 

第七条  学校的防火重点部位由防火办按上级要求确定,报消防部门批准,各个单位的二级防火重点部位由单位自行确定,报防火办备案。 

第八条  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是做好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学生宿舍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有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练; 

(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宿舍管理部门要同学生和管理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 

(三)必须采取措施,严格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禁止违章接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违章维修施工; 

(四)清除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第九条  职工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条  举办大型集会、文艺、体育等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配合保卫处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学校基建、后勤部门等建设部门应当会同防火办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申报的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必须与学校防火办签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协议书,在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证;学校基建、后勤等建设部门应该对施工现场加强防火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接受学校防火办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防火办参加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建设部门应该向防火办移交建筑消防工程资料,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部门未经防火办同意不得支付该项工程尾款。消防设施在保修期间的故障或因为安装单位与设备厂家互相推诿故障未能修复而超过保修期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利用地下工程开设旅馆、商店等公共活动场所,必须在教育部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使用许可证,经公安、消防机构安全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报学校防火办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出租房屋的防火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当遵守出租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防火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仓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防范由保管、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数据库,统一进行安全管理。使用、保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有专用仓库储存和回收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要有危险品退库制度,要有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防范措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帐卡、要有完备的出、入库手续和使用消耗记录。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等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消防报警中控室的管理人员、危险工种应该持证上岗,电气焊等施工操作前必须办理动火证。 

第十六条  配电线路及设备应该按照电气设备安全运行规定定期检修、测试,其电气消防安全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实验室电器设备应该按照安全要求安装,工作人员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并且定期检测,其电器设备防火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各级政府、防火办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对发生重大火灾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权,取消当年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造成严重损失,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对防火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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