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农业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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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校园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对校园、道路、园林、办公、教学区、生活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进行治安、防火、防盗、交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盗窃、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禁止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交通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要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要严格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准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九条 门卫和道路交通管理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门卫有权查验相关证件;来访会客者须到门卫办理会客登记手续。门卫人员对出入校门的人员、车辆以及所携带(运载)的物品,有权查询或限制出入。 来校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拍摄电影(电视剧)的剧组,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门同意,到保卫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进入校园。 进出学校的机动车,须有学校保卫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或标志。未经学校保卫部门允许,校外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大排气量摩托车(特种车辆除外)、未办理通行证的轻型(木兰)摩托车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机动车应按校内交通标志行驶,禁止鸣笛和超速行驶,须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校园须按指定位置停放。机动车须停放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内;自行车要停放到车棚或指定地点,不准随意停放。 严禁在校内道路上滑旱冰、踢球、打羽毛球等妨碍交通秩序的活动。 根据学校的任务或重大活动情况,学校保卫部门有权在适当路段、时间实行交通管制,车辆和行人应服从有关人员的指挥、疏导。 第十条 大型活动管理 凡在学校报告厅、体育场、广场、礼堂举办大型文体活动(指参加人员500人以上,有校外知名人士参与的讲座、论坛,学校的迎新、招聘会、联欢会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政要来校),活动的组织单位须在活动前七日,填报《举办大型活动审批表》。将活动内容和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以书面形式报校保卫处,经校保卫处审查后,上报公安机关批准。 学校(含院、处级单位)组织的大型活动,其活动内容由主办单位报学校主管书记批准,活动场所经承办单位(提供场所)同意,由保卫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遵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现场保卫和警力由保卫处负责,宣传部、学工部、后勤处、团委配合;凡校属各院(处级单位)组织的活动,其活动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及警力由主办单位负责,保卫处配合(主要是检查指导)。 第十一条 凡是在校园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必须证照齐全,经学校批准后在指定的商业网点内依法经营;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摆摊设点;禁止串楼推销商品;对新生入学或经学校领导同意临时设立的服务性经营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严禁任何个人或单位将校外人员、企业、公司引入校内举办书市、义卖、展销等活动。 校学生会、各社团组织的宣传、展示活动由校团委同意;院属单位的学生会和社团(含班级)组织宣传、展示活动由院主管领导同意;对学生毕业前,需处理个人的书籍、物品等,须持学工部或团委证明,一般情况在校园的跳蚤市场进行。 校属各单位凡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类活动都要到保卫处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定,擅自在校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学校保卫部门有权制止,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离开校园。 第十二条 告示、启事、通知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悬挂横幅,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张帖、散发或悬挂。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零点静园清查制度。晚间11;00后,禁止在校园内一切场所、大声喧哗、播放音响或从事其他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重大节日除外)。各食堂、餐厅、饭馆、商店等经营网点,禁止一切经营活动。晚间12;00后,任何人不准在校园内闲逛,对违反规定者,巡逻人员将予以劝阻,并进行登记交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内饲养家禽家畜,严禁在校园内遛狗。 第十五条 所有人员都要爱护各种建筑物、教学设备、技防及消防等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 凡来我校务工的外地来京人员应严格遵守北京市公安局对外来人口暂住的有关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 凡我校有暂住人口的相关单位,要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租房,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完善制度措施,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做好本单位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防工伤、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和煤气中毒工作,预防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凡我校有暂住人口的相关单位,每年3月份将本单位的外来人口花名册,报送保卫处。雇用或辞退外地来京人员应及时到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保卫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规定负责对校园的秩序管理。对扰乱校园秩序行为较轻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交给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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