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集体户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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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集体户口的管理,实行学籍在校户口统一管理;学生离校(毕业,肄业,退学等)户口按规定迁出,在读期间不得迁移的原则。 第二条 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迁移户口。 第三条 校保卫处受派出所的委托,负责管理我校集体户口,业务上接受派出所的领导。 第四条 集体户口是指国家计划招生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及符合落户手续的教职工户口。 第二章 办理入户规定 第五条 凡属计划招生范围内的本科生、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在入学时由保卫处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条 留校或外校分配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凭派遣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经北京市公安局批准,报到后由学校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 回国人员、博士后进站,凭工作证、户口迁移证,持北京市公安局入户通知书,由学校办理入户手续。 第八条 凡办理入户手续者,须交一张一寸近期照片。 第三章 办理户口迁移规定 第九条 毕业生毕业离校必须迁出户口,可凭学校转单,持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报到证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有效期内到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 凡已购买产权房的教职员工,应将户口迁至房屋所在地,入散居户口。 第十一条 凡被开除、自动离职或调出的教职工,必须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内迁出,其在学校集体户内管理的家属户口须一并迁出。 第十二条 参军、死亡人员,应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学生被开除学籍或中途退学的,由本人持转单和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四条 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一律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四章 借用户口规定 第十五条 我校教工、在校学生因办理公证、出国(境)、结婚、购房、计划生育、办理原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办或到期更换身份证、挂失银联卡等事项,可借用或复印户口卡及首页。 第十六条 凡需借用户口卡的学生,携带本人学生证、身份证,或持所在学院介绍信(写明事由),由本人到保卫处户籍管理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七条 教师需借用本人户口或子女户口的需持本人工作证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八条 借用户口期限5天,若尚未办完,可到保卫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 借用的户口卡要妥善保管,及时归还,谨防被盗或遗失。要保持卡片完好,整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折叠损坏。 第二十条 凡将户口卡丢失、损坏者,必须写出书面经过,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所需一切费用由丢失、损坏者承担。 第五章 办理居民身份证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校年满16周岁的大学生,按法律规定必须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学生集体户口落户后,学校组织集体户口学生统一换领北京市居民身份证;留校或外校分配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落户后,由本人持工作证、原身份证到保卫处开具证明后到派出所办理。原有的旧证上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生落户后,有特殊情况需办理临时身份证,由所在学院开具证明(证明上贴本人照片,学院压照片盖章)后到保卫处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籍卡借用手续,本人到海淀公安分局办理临时身份证。 第二十四条 集体户口学生及教职员工身份证丢失后,本人携带学生证或工作证到保卫处户籍管理部门开具证明后,到所在辖区派出所补办身份证。 第二十五条 归国人员在办完落户手续后,可借用本人户口卡,到所在辖区派出所申领身份证。 第六章 集体户口教工、学生办理出国(境)事项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校大学生需出国(境)进修、开会、探亲访友、旅游等,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到学校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籍卡借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途退学、自费出国(境)的学生必须将户口转回生源地的公安机关,在当地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八条 应届毕业生不参加就业,直接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须将户口迁移回生源地或放置在出国人员服务中心,再办理出国手续;准备继续考研的,须将户口迁移回生源地。 第七章 集体户口项目变更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要恢复或变更民族成份,本人应该写出恢复、变更民族成份的理由报告,经原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开具证明,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再经所在学院签署同意恢复或变更意见后,最后报所辖公安派出所审批同意,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在校学生无特殊原因,现用姓名不予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写出变更理由报告,经所在学院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再向所辖公安派出所申报,待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校学生无特殊理由,不得更改出生日期。确有证据证明户口上的出生日期有误时,本人要写出更改理由报告,并提供有关更改理由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批准同意意见后,再报所辖公安派出所审批,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以上所有户口事项,均须证件持有人亲自办理。在校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委托办理,被委托人须为本校在校学生,被委托人须携带委托人所在学院出具的证明(主管副书记签字)、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教工如有特殊情况需委托办理,被委托人须携带双方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所在二级单位出具的证明(主管领导签字)、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工作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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