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农业大学重点工种岗位防火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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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对电气焊工的防火规定 一、焊工未经学习和考核,无操作证,不能进行焊接和焊割作业。 二、盛过易燃液体或气体的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和消除可燃气体处理,不得动火焊接。 三、有高压管道、高压气瓶(罐、槽)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焊接作业。 四、对管道(如暖气管)靠近木板墙、天棚、木地板以及通过木板条抹灰的隔墙时,没有采取防火安全措施,不能进行焊割和焊接作业。 五、高空作业时,焊接作业的周围可燃物,地面上的可燃物必须清理干净,或者施行防火保护,方可进行作业。 六、靠近稻壳、木屑报、草纸板、沥清等保温层、隔热、隔墙、防寒设备的管道和设备,如需动火焊接,必须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七、输送汽油及易燃液体的管道,需要焊接时,必须拆卸下来,经过清洗干净后方可作业。 八、焊接作业完毕后,应检查现场,确认没有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 九、在非专门电气焊操作场地进行作业,必须按动火审批制度的规定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 十、在有火灾危险场地进行焊接作业时,现场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第二条 对电工的防火技术规定 一、 未经劳动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电工操作证的人,不能从事相应的电工操作。 二、 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必须经过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后,电工方可施工,不得任意增设电源和电气设备。 三、 需要敷设临时线路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敷设。用后应及时拆除。 四、 各种电气设备和线路,不许超过安全负荷。要经常检查,发现超负荷、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应立即进行检查和修理。 五、 敷设线路时,不准用钉子等代替绝缘材料。通过木质房梁、木柱或铁架子时,要穿绝缘套管。在地下或通过砖墙时,要用铁管保护。改装或移装工程时,拆除线路要彻底。 六、 电源开关箱要符合规范,并可靠接地,其周围及箱内要保持清洁,不准放可燃物品。 七、 要根据电气设备容量大小选用保险丝,所选用的保险丝,其烙断电流约等于额定电流的1.5-2倍为宜。漏电保护器、空气开关应与设备容量相适应。 八、 对各配电室和电源线路要经常检查。认真执行电器运行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变电设备运行情况,做好设备运行记录。配电室内要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可燃物。 九、 在配电室工作时间不准脱离岗位,认真填写工作票,不准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交接班要有手续。电气线路和设备发生着火时,应先切断电源,然后用干粉、二氧化碳等灭火器进行扑救。 第三条 对油漆工的防火规定 一、 油漆工必须经过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从事喷涂漆作业。 二、 严格执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油漆间附近禁止烟火,操作人员不得用带火种进入作业现场。 三、 油漆间要通风良好,排风机叶轮应为有色金属制造。 四、 油漆间严格控制油漆和溶剂的规定存量。下班后及时清理,容器加盖,集中保管。通道和出入口不得堆放油漆、工件等物,保持通道畅通。 五、 空气喷漆作业时,严格控制喷速和喷枪与工件的规定距离。工件必须有良好接地装置。调漆应在单独房间的排风罩下进行。 六、 静电喷漆作业前,先用氮气排除油漆管道内的残料,然后通电。作业中,喷嘴与工作之间必须保持规定的距离。作业结束时,先切断电源,用放电棒接触喷头放电后再清洗。 七、 油漆作业场地要经常清扫,定期清扫工作间和排风管道内的漆垢、残渣等可燃物。作业人员用过的棉丝、手套、衣服等应集中妥善保管,不得乱扔乱放。 八、 备置相应种类的灭火器材。 第四条 对木工的防火规定 一、 木工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二、 要及时清理废料(刨花、锯末、木屑),每天下班前必须清扫干净。 三、 经常检查维修电气设备,电动机应加装防尘罩,定期清理沉积的灰尘。机械的传动轴应注意检查,并按时注油润滑。 四、 加热胶料宜用蒸气,如用电加热,应与可燃物隔离。 五、 木工间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液体以及含有有机溶剂的胶。 六、 木工间不得设火炉取暖,如条件不具备必须用火炉取暖时,要经消防、保卫部门批准,且必须设在安全地点,设有围护隔离措施,有专人负责看管,下班时彻底熄灭炉火。 七、 下班时要切断电源。 八、 备置足够的防火器材。 第五条 对清洗工的防火规定 一、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制度。在非固定点作业时,现场必须派专人负责防火监督和检查。 二、 作业场地不得存放大量的易燃液体。清洗后的可燃液体不得倒入下水道,禁止用清洗油烧煤油炉和汽油炉。 三、 作业场所严禁动用明火,严禁用钢制工具摩擦清洗工件。在刷洗汽车部件时,必须拆掉电瓶线,清洗机械设备时,一定要切断电源,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四、 作业场所严禁吸烟和穿带铁钉的鞋,不得穿化纤衣服作业。 五、 沾油的棉纱、抹布、手套等,不得乱扔乱放,应统一放在专设的金属容器中,定期妥善处理。 六、 备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 第六条 对仓库保管员的防火规定 一、 保管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格遵守仓库的入库、保管、出库、交接班等各项制度。 二、 保管员不得在库房内吸烟和用明火,对外来人员要严格监督,防止将火种和易燃物品带入库内。 三、 保管员应熟悉和掌握所存物品的性质,根据物资的性质进行储存和操作。 四、 按物资性质分类存放。易燃、可燃液体,化学危险物品,气体钢瓶,贵重物品要与其他材料隔离存放。进入储存易燃液体、化学危险物品库房的人员不得穿带钉鞋和化纤衣服;搬动物品时,要防止摩擦和碰撞;不得使用能产生火星的工具。 五、 对爆炸性物品、剧毒品,要执行“五双制”:即双人保管、双本帐册、双把门锁、双人领发、双人使用,达到互相监督、堵塞漏洞的目的。 六、 掌握库房的储存量,不准超储。库房内应留有主要通道和检查堆放的通道;垛与垛之间、垛与墙、柱、屋架之间应留有规定的安全间距。 七、 保持库内整洁,经常检查物品堆垛、物品包装,发现洒漏、包装损坏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理。按储存规定,保持库内温度,按时打开门窗或通风设备进行通风。 八、 性质互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开存放;遇水或受潮能发生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或存放在低洼易受潮的地方;遇热易分解自燃的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的库房内。 九、 保管员下班前,细致检查库房内外,拉闸断电,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十、 保管员应熟悉库内的灭火设施,并维护保养,使其完整好用。会操作各种灭火器材,会根据物品性质选用灭火器材,并掌握灭火方法。 第七条 对值班、值宿人员的防火规定 一、 值班、值宿人员应该具备防火安全知识和技能,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电闸位置情况,必须按时接班,严格交接班制度,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二、 接班后对自己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场所、仓库、办公室、实验室等四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可疑情况,除认真处理外,要及时向保卫处和本部门报告,对重点要害部位,对火源、电源要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解决。 三、 夜班不准饮酒、不准睡觉,更不得离开岗位,要对自己负责的范围进行巡逻,细心查看各处。 四、 发现火情,值班、值宿人员应迅速报火警119,通知保卫部门和单位领导并积极扑救火灾,疏散人员及贵重物资。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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